(2017)黑05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卢某某、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卢某某,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712号原告兰某某,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卢某某,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饶某某,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卢某某、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