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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程及均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程及均,李洪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及均,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审被告李洪奎,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及均、原审被告李洪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中明确注明为西安市××区,“行政区划”应当以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为依据,非经职权部门依法改变或调整,一起擅自改变或调整的行为均为非法。���此,原审裁定受理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提起民事诉讼时,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号,根据西安市行政区域划分,上诉人住所地为原审行政区域范围,故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西安市××区行政区域范围,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之理由,系对该住所地行政区域划分界线不清,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