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才友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才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44号罪犯周才友,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台州市椒江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才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被告人周才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才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才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庭审中,罪犯周才友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才友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周才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故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才友报请减刑七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获记功奖励。现共获得七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才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才友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