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叶与马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叶,马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58号原告:XX叶,男,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增杰,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7-9层法定代表人:伏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叶与被告马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叶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叶负担。审判长 禚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