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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如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乔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如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731号原告商丘如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建业桂园4期27号楼1层商业17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4BE038。法定代表人郑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娟,该公司员工。被告乔健,男,汉族,199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商丘如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健居间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如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