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魏新渊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魏新渊,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魏新渊,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峰,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新渊、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杨小军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620元、执行费21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魏新渊、杨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魏新渊、杨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