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被执行人:宋德成被执行人:宋德财被执行人:宋德库被执行人:宋德发被执行人:宋德林被执行人:宋德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