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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被执行人:宋德成被执行人:宋德财被执行人:宋德库被执行人:宋德发被执行人:宋德林被执行人:宋德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宋德成、宋德财、宋德库、宋德发、宋德林、宋德路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