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陈宗胜、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陈宗胜,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2076号原告:张海燕,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胜,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唐容,女,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陈宗胜、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胜、唐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宗胜、唐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宗胜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宗胜、唐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宗胜、唐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宗胜于2015年10月2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月息按2分计算,陈宗胜,2015年10.23日”。原告于当日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将4万元借款汇至被告陈宗胜的银行账户。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借款借据、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宗胜差欠原告张海燕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陈宗胜与被告唐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宗胜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唐容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陈宗胜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宗胜、唐容共同偿还。被告陈宗胜、唐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宗胜、唐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燕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020元,由被告陈宗胜、唐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