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305340-7。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9号。法定代表人:柴子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33505460,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与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