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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韦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C1区1017-1号。法定代表人丁梁烽。被执行人韦勇,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浙0191执628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勇的银行存款261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韦勇的银行存款26118.5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