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岳新妞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新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2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4382一6。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新妞,女,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新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岳新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4900元,利息17899.14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10元、执行费39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岳新妞长期在外躲避执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