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滕清花与卢春燕、林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清花,卢春燕,林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326号原告:滕清花,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聪、吴婷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春燕,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兵兵,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滕清花与被告卢春燕、林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滕清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春燕、林兵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滕清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清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滕清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