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明亮与高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亮,高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675号原告:徐明亮,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舰,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琳,男,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徐明亮诉被告高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所经营的机械公司系合作关系,合作过程中,被告与金鹏纺织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金鹏纺织制作产品发货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原告的一再催促后,被告在原告公司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认为,原、被告实际合作履行地在原告公司,而纠纷发生地也是在胶州,该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明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