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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肖树公与刘帅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公,刘帅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999号原告:肖树公,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刘帅征,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肖树公与被告刘帅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肖树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树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树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肖树公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