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法山与青岛汇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山,青岛汇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580号原告马法山,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纪落雁,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汇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埠社区居委会西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黄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法山与被告青岛汇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汇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