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瑞龙与姜玉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龙,姜玉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464号原告马瑞龙,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玉贵,男,5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龙与被告姜玉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龙以被告姜玉贵将车返还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瑞龙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