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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瑞龙与姜玉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龙,姜玉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464号原告马瑞龙,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玉贵,男,5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龙与被告姜玉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龙以被告姜玉贵将车返还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瑞龙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