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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107号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国辞,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仲磊。被申请人:仲磊,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5日,住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环城东路7号楼542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五辆东风标致牌轿车和被申请人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州区飞天路630号场地内的计算机、中央空调、汽车维修设备以及被申请人仲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五台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以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五辆东风标致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将被申请人酒泉恒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州区飞天路630号场地内的计算机、中央空调、汽车维修设备(四轮定位仪、轮胎拆装机、轮胎动平衡机、轮胎制氮机、喷烤漆房、红外线烤灯、车身校正仪、引擎吊机、变速箱托架、充电机、灯光检测仪、清洗机、升车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将被申请人仲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五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