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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望辉、李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望辉,李希,刘丽,张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望辉,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系原告侄女(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希,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旺元,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上诉人刘望辉因与被上诉人李希、刘丽、张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向上诉人刘望辉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刘望辉于2017年2月13日之前缴纳诉讼费,但刘望辉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望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香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