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由东向西左转行驶至崤山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南角处时,与沿崤山路南半幅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驾驶的豫M×××××号轿车发生碰撞,致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拨打110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车辆维修费用3664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郭某、薛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车辆维修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