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陈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洋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陈洋,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盲,务农,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生态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陈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陈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期间,宁德市蕉城区虎贝镇上堡村理事会会长黄某5(已死亡)、副会长被告人黄陈洋以上堡村理事会名义,牵头筹备修建拓宽蕉城区虎贝镇上堡村通往古田县杉洋镇白溪村的一段古官道,并分头向上堡村村民筹集修路资金。2015年3月,被告人黄陈洋伙同黄某5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到上堡村“两边头(牛楼岗)”山场采挖、破坏林地修建拓宽道路。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陈洋非法采挖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6.96亩,挖毁立木蓄积量为13.3立方米。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黄陈洋前往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陈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陈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宁德市蕉城区虎贝镇上堡村理事会会长黄某5(已死亡)、副会长被告人黄陈洋以上堡村理事会名义,牵头筹备修建拓宽蕉城区虎贝镇上堡村通往古田县杉洋镇白溪村的一段古官道,并分头向上堡村村民筹集修路资金。2015年3月,被告人黄陈洋伙同黄某5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到上堡村“两边头(牛楼岗)”山场采挖、破坏林地,修建拓宽道路。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陈洋非法采挖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6.96亩,挖毁立木蓄积量为13.3立方米,其中省级生态林8.99亩。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黄陈洋到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陈洋缴纳了生态修复保证金人民币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陈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1、谢某1、黄某3、谢某2、谢某3、黄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占用林地鉴定报告书、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证明、提取笔录及从黄陈洋处提取的收款收据等相关书证、关于开通虎贝上堡到古田杉洋湖里白溪草场道路的申请报告复印件、户口注销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工商银行存款凭证、查询违法犯罪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陈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陈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96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陈洋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可认定被告人黄陈洋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陈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连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梦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四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342)?)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