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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成喜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喜,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6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第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成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二大道其弟弟经营的悦鑫建材商店内,因店内员工王某某与被害人谷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成喜同其弟张成海(另案处理)对谷某某进行殴打,至谷某某头部、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谷某某胸部外伤右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残;头部外伤致慢性硬膜下血肿,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张成喜抓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成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谷某某陈述、同案犯张成海供述、被告人张成喜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成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成喜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成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秀红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刁正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