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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五辈与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五辈,王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33号原告:袁五辈,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柱,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袁五辈与被告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袁五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五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五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五辈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