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楼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837号原告:金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姚吴兵,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金某诉被告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通知原告补缴诉讼费,由于原告金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