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杨跃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杨跃飞,薛长青,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代码为7994924-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23号15幢1235-B。法定代表人:姜才兴委托代理人:李棠、赵剑慧,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跃飞,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793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1号9楼。法定代表人:黄明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杨跃飞、薛长青、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跃飞、薛长青、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执行款101193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查封,但该房地产抵押他人,本院无益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