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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第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符训与黄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训,黄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第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符训,居民。被执行人:黄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训与被执行人黄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黄莺应向申请执行人符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学 睿审 判 员 刘 中 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