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第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符训与黄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训,黄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第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符训,居民。被执行人:黄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训与被执行人黄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黄莺应向申请执行人符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学 睿审 判 员 刘 中 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