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1号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宝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良千,经理。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00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