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霍荣会与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荣会,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海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初287号原告:霍荣会,男,1950年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退休教师,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峻,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699号得一文化广场一层1125号。法定代表人:刘喜明,经理。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法定代表人刘丛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萍,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海增,男,汉族,系郑州惠泽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安县。原告霍荣会诉被告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晋民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秦海增为本案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荣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谢松峻,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娜、第三人秦海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荣会诉称,2004年原告主编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以下简称《表解大全》)是关于英语语法图表讲解及训练的教学辅助图书。2010年5月5日,该作品经河北省版权局注册登记,登记号为:03-2010-A-004,著作权人为霍荣会。2014年11月27日原告在太原市得一书城发现有书店在销售一批名为《高中英语语法学考必备》(以下简称《学考必备》)的侵权图书,该书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现工商变更名称登记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考必备》在编写体例、编排顺序、词汇内容等方面与原告所著的《表解大全》(2013版)基本相同,系对原告作品的抄袭、剽窃、篡改,其具体表现为:《表解大全》在整体上采用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再加强化训练的体例,编写形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抽象内容具体化、枯燥知识趣味化、能力提高系统化,深受广大师生喜爱,是原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学考必备》在整个体例上照搬《表解大全》模式,图表部分也使用和《表解大全》相同的语法结构及列示等,仅是对章节部分顺序稍作修改,进行拆分或结合,但是稍作分析即可看出是对《表解大全》的抄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体例编排、版式设计,即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份以来进行出版、发行了抄袭、剽窃原告《表解大全》的《学考必备》并允许被告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在太原市得一图书城对外进行销售侵权图书,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4、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开支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调查取证相关费用;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荣会将其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变更为请求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第三人秦海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理由如下:1、《表解大全》这本书内容均是来源英语语法的固有知识,其高考习题来源公共领域,经过比较同类书籍目录内容上均存在相似之处,是由英语语法本身的规律决定的,虽然《表解大全》在版权局登记,但是只是证明著作权的证据,原告也无法说明《表解大全》的独创性在什么地方,《表解大全》不具有独创性。2、《学考必备》在结构上包括了考前分析,知识网络,知识详单,模拟训练和答案解析,比《表解大全》更加丰富,是第三人秦海增创作,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独立图书,在编排体例、结构、表现形式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不构成侵权。两本书均采取了表格的形式对知识进行汇总,但是《表解大全》对知识是单纯的讲解,《学考必备》在讲解之前有考前分析和知识网络两大块,让学习者对大纲要求和学习重点有认识。在知识讲解中,《学考必备》有知识拓展、易错解释等环节帮助有针对的区别学习,在习题练习部分《学考必备》在每道习题上注明哪年哪道题,题型更加丰富还有专门的答案解析,在书的版式设计上《学考必备》有蓝色的字体更便于读者阅读,这些都属于《学考必备》的独有的特点,从普通学习者的角度也不会混淆这两本书,所以《学考必备》不构成侵权。3、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版《学考必备》之前和之后都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4、《学考必备》于2014年7月出版,并未在市场上实际销售,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原告也没有遭受损失。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秦海增辩称,1、《学考必备》的编排体例上侧重的是答案解析和知识网络考前分析,原告说的语法图表和高考试题都是属于公共领域所以不存在抄袭。2、图表和高考试题在原告出版之前很多图书都在用,所以不存在侵权。3、我们的《学考必备》封面设计跟原告不同,书名也不同,编排体例上也不同,原告指出的图表和高考试题都属于公共领域,而且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至于书里单词,语句有个别雷同就像所有的书里面的偶尔一两个字一样,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存在抄袭,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作品登记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4并南证经字第5768号公证书、原告主编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被告出版的《高中英语语法学考必备》、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3年1月出版的《高中英语语法大全》、北京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的《考点大观高中英语语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的《图解高中英语语法大全解》、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8年12月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英语语法表解大全》、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094号民事裁定、公证费2000元票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举证的目录的对比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目录对比表是将《表解大全》和《学考必备》的内容和项目进行列表比对,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对原告举证的购书费用116元、洗照片费用110元及律师费,被告认为买书的收据上体现卓越2014高中语法表解指南与本案无关,洗照片费用110元不能体现与本案有关系,律师费对方也没有提供合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买书费用116元与被告出版的《学考必备》定价39.8元不符,也与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4并南证经字第5768号公证书附带的票据金额不符,洗照片费用110元无相关的证据,律师费有协议但是没有实际履行票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原告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表解大全》由闫国士主编,于2010年7月由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ISBN978-7-5656-0080-7。2013年9月第二版第二次印刷,首页载明主编霍荣会、编著闫国士、编委刘春中等,定价39.80元。霍荣会与主编闫国士等人签订了《著作权权属转让协议》,取得了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益。霍荣会于2010年5月5日取得河北省版权局为其颁发的作登字03-2010-A-004号著作权登记证。(2014)并南证经字第5768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1月27日霍荣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699号得一文化广场一层南区标有”民间文学”的书店购买了五本《高中英语语法学考必备》,并开具了一张摘要标明”高中英语语法学考必备5本*39.8元”的收据,索要了印有”刘喜明,山西民间文学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名片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涉案《学考必备》于2014年8月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现工商变更名称登记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页载明丛书主编秦海增,定价39.8元。《表解大全》一书按章的结构进行排列,内容共15章,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十大词类和五种基本句型及句子成分;名词;冠词;数词与主谓一致;代词及it的用法;形容词和副词;情态动词与虚拟语气;介词、等立连词与并列句、从属连词与状语从句;动词和短语动词;定语从句;名词从句与直接引语变间接引语;非谓语动词;倒装与省略;简单句与情景交际;构词法。以其中第2章名词的”Ⅰ名词的分类”为例,《表解大全》以图表的形式将名词分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两类,对普通名词二级分类为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然后又对可数名词三级分类为个体名词和集体名词,将不可数名词三级分类为物质名词和抽象名词,在对名词进行分类之后分别对所分类别进行意义说明并配有大量词汇例示。《学考必备》一书亦按章的结构进行排列,内容共18章,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名词;冠词;代词;形容词和副词;介词;连词;动词和动词短语;情态动词和虚拟语气;动词的时态和被动语态;非谓语动词;句子成分与句子种类;名词性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数词和主谓一致;特殊句式;专项练习。以第一章名词的知识点1”名词的分类”为例,也采用图表形式将名词分类为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将普通名词二级分类为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然后进行三级分类将可数名词分类为个体名词和集体名词,将不可数名词分类为物质名词和抽象名词,然后在分类后也进行说明并配有例词。将《学考必备》与《表解大全》两本图书内容对比,《学考必备》与《表解大全》在章节编排顺序、图表分类方面、内容结构、具体内容上相似,在具体内容上稍作形式调整,有部分进行了复制。《表解大全》在每章节图表讲解内容后附有”高考试题”,而《学考必备》在其每章节语法内容讲解之后附有”模拟训练”,且部分试题与《表解大全》中的试题出现雷同。以《学考必备》中的名词部分为例,与《表解大全》相比,《学考必备》名词中的试题第7-15题分别与《表解大全》名词中93、95、97、96、91、94、88、82、85相同。《学考必备》增加了”知识拓展”部分,但是该部分是对名词分类本身的延伸,并且《学考必备》的例词中大量词汇和《表解大全》相同。庭审中,第三人秦海增称其在2013年到2014年创作的《学考必备》,参考了其他书籍也参考了原告的《表解大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表解大全》封面上署名霍荣会,且霍荣会于2010年5月5日取得河北省版权局为其颁发的作登字03-2010-A-004号著作权登记证。对此,二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霍荣会的著作权人身份,应当认定在《表解大全》上署名的霍荣会是该书的作者,故霍荣会对《表解大全》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英语语法和历年高考语法试题虽然属于公有领域的材料,具有内容的特定性,但是经过汇编人具有独创性的选编、汇集和编排之后,成为新的汇编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表解大全》图书是关于英语语法与训练的教学辅助图书,内容上包括语法、惯用习语、词语辨析的讲解和测试题目两大部分,整体上采用了图表的方式,对全书体例结构进行编排,对语法的分类、用法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应的选取例示配合真题练习,为此,作者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的劳动,作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对于语法、惯用习语、词语辨析的讲解则采用图表的方式,对英语语法和历年高考试题的选编、汇集和编排同样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所以,可以认定涉案《表解大全》属于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考必备》一书在整体体例上同样采取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在编写章节排列顺序及结构与《表解大全》略有不同,但大体一致,构成对《表解大全》的部分复制与抄袭,侵犯了《表解大全》的著作权。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表解大全》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没有独创性的抗辩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霍荣会许可出版和发行《学考必备》一书,侵犯了霍荣会对《表解大全》一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版单位,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在出版、发行《表解大全》一书时,对该书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三人秦海增为《学考必备》署名主编,亦认可在2013年到2014年创作主编了《学考必备》,侵犯了霍荣会享有的著作权,原告霍荣会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其销售涉案侵犯霍荣会《表解大全》著作权的图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鉴于在庭审中霍荣会认可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已经停止涉案《学考必备》的销售,霍荣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是著作财产权并未涉及人身权,因此本院对霍荣会请求判决山西民间文学编辑部书刊发行部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霍荣会主张的20万元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霍荣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侵权图书的定价、市场折扣、发行数量和抄袭部分所占图书比例情况、结合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由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害霍荣会《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著作权内容的《高中英语语法学考必备》图书的行为;二、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霍荣会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三、第三人秦海增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霍荣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霍荣会负担2000元,由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海增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军审 判 员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