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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李包贵与傅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包贵,傅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包贵,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傅康平,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包贵与傅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包贵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海水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