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曾世恩、缪球忠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世恩,缪球忠,杨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曾世恩,勇,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缪球忠,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现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杨德铭(又名杨德明),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世恩与被执行人杨德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德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