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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敏与被执行人马金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敏,马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敏(身份证号码:6328241965********),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金超(身份证号:6201021977********),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西宁新千国际广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王清敏与被执行人马金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金超给付申请人王清敏欠款102000.00元、案件受理费812.00元。因被执行人马金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王清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金超承担执行费14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金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马金超尚欠申请人王清敏102000.0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宏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