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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攀申请执行杜凤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攀,杜凤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高攀,男,生于1985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杜凤传,男,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关于申请人高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凤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38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高攀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凤传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杜凤传名下拥有一辆号奥迪牌小轿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凤传名下所有的一辆号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