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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居委会、蒋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居委会,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xx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负责人麻xx,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蒋xx,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xx居委会与被执行人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