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居委会、蒋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居委会,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xx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负责人麻xx,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蒋xx,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xx居委会与被执行人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