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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38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春光、仲青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春光,仲青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386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春光,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仲青伟,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春光、仲青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9元,减半收取3414.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