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在华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在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特101号申请人:冯在华,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冯在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在华诉称,汪雪松系申请人冯在华之夫。2011年7月12日凌晨6时左右,申请人与汪雪松乘坐藏BA88**宇通客车前往昌都,途经德格县岗拖检查站时,二人下车入厕,汪雪松不幸落入金沙江被江水卷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汪雪松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汪雪松,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人冯在华之夫。汪雪松在2011年7月12日凌晨6时左右落水后失踪,至今无消息。德格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对汪雪松失踪一事予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宣告汪雪松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汪雪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汪雪松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汪雪松下落不明满四年,故本院对申请人冯在华要求宣告汪雪松死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雪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