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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秀凤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特1号申请人:李秀凤。申请人李秀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秀凤称,申请人李秀凤与被申请人张凤英系母女关系,张凤英因患××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张凤英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凤英,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社区居委会,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社区居委会二组,系申请人李秀凤的女儿。张凤英因患××,于2011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李秀凤申请宣告张凤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出寻找张凤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凤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张凤英自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受理利害关系人李秀凤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张凤英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张凤英仍无下落,李秀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凤英失踪。二、指定李秀凤为失踪人张凤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兵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