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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0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义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XX与朋友陈某1等人在义乌市经发大道上的“豪苑名厨”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陈XX喝了三瓶大瓶装的“金某”啤酒。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XX等人又前往“盛世豪门”KTV玩,期间被告人陈XX喝了五六杯“金某”啤酒。次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陈XX驾驶牌号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处路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查获时被告人陈XX谎称其姓名为陈某2,后被民警查实为陈XX。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XX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激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