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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神传与陈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神传,陈成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215号原告:黄神传,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陈成进,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黄神传与被告陈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神传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陈成进已还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神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神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神传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