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焦德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焦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执行人焦德辉,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执行人焦德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3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拆迁。现已拆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