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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飞诉被告郑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飞,郑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50号原告:胡玉飞,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郑邦国,男,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飞诉被告郑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玉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炳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诸 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