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叶卫荣、秦海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叶卫荣,秦海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7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9号。负责人洪波,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卫荣,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秦海鹰,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叶卫荣、秦海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