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贤明与尹华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明,尹华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99号原告:吴贤明,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诉讼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华正,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西湖路606号邵阳市人民银行负层楼。负责人戴露,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朱文、邹典,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贤明与被告尹华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贤明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尹晖、被告尹华正、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朱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昊贤明负担。审 判 长 贺远林审 判 员 雷吉尔人民陪审员 周炜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昭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