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与刘带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刘带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11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地址:韶关市西联芙蓉新村。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蔚娣,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会,公司员工。被告:刘带娣,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与被告刘带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