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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银其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银其,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杨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俞银其,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桃花源镇双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文彩,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文彩,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银其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银其以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法院至今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杨文彩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而杨文彩系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的独资投资人,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俞银其的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文彩为申请执行人俞银其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杨文彩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俞银其履行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周全审判员  彭志红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