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荣华,钟添臣,卢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荣华,男。被执行人:钟添臣,男。被执行人:卢汉旺,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钟添臣、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汉旺、刘荣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钟添臣、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汉旺、刘荣华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305046.85元(其中标的款10227419.41元,申请执行费77627.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