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云成与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成,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郭云成,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迎新村。法定代表人汤忠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云成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826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同意积极配合执行,但因已停业两年时间,暂无给付能力,但提供了到期债权并提交申请书。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于2017年6月9日把286,499.61元汇入本院帐户,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郭云成工资及案件受理费18,70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826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