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贤,李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李红贤,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红芳,女,住所地任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