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宝来装饰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蒙乾坤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宝来装饰材料商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蒙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宝来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49号外58号。经营者:孙彩虹,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号。代表人:王默涵,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蒙乾坤,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宝来装饰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蒙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31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档案,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