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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汤道猛与卞长征、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猛,卞长征,张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341号原告:汤道猛,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长征,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宝华,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汤道猛与被告卞长征、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道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卞长征、张宝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道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两被告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8日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承担违约金每日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不还,故具状请求判决如诉请。被告卞长征未作答辩。被告张宝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被告卞长征、张宝华向原告汤道猛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汤道猛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在2015年3月8日前付款/到期不能支付每日违约金壹仟元整……。此款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银行凭证两张、未到庭证人张某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汤道猛主张与被告卞长征、张宝华之间存在金额为130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汤道猛主张两被告承担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两被告归还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长征、张宝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长征、张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道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卞长征、张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Ο二Ο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伟附执行款账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能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