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湘秀与被执行人凌建渠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湘秀,凌建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罗湘秀,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村马步桥村民组009号。被执行人凌建渠,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赤石居民组3-19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湘秀与被执行人凌建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孝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