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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超与朱亮、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朱亮,李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77年生,住石屏县异龙镇。被执行人朱亮,男,汉族,1982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燕飞,女,汉族,1990年生,住元阳县。李超与朱亮、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超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224000元及还清款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二、该欠款如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自愿放弃12000元权利,否则被执行人要如数偿还并承担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自: